沧州师范学院
考生违纪及作弊的认定和处理
考试违纪作弊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:
一、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:
1、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2、未在考场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3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4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的;
5、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;
6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7、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8、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、笔答题,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9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二、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1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,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2、抄袭、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,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3、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4、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着考试材料的;
5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息的;
6、交换试卷,传、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;
7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(含两份)答卷答案雷同的;
8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三、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:
1、故意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2、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3、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;、
4、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四、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,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——摘自《沧州师范学院学生手册》
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